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76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2007)桂民一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浦县华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委托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龚朝光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经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决定,采纳了李平律师、龚朝光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此裁定。此裁定有利地维护了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