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和赵是一对夫妻,他们共有六套房产,其中四套落户在赵的名下,两套落在张的名下。2012年6月张起诉赵,要求在四套房屋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并按份共有。
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孟洁律师认为:不动产登记纠纷是由于异议登记不当的损害责任和虚假登记损害赔偿责任引起,是由于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的正确性存在异议而产生。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房产是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双方夫妻共有财产,无论登记在夫妻的任何一方名下,只要夫妻关系一直存续,在登记上就完全正确,不存在异议和损害责任。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按照此条的规定,只有在“登记错误”、“权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更正,现在的登记符合法律的规定完全正确,因此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