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7日下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双双律师接受80后白领委托起诉宝马女。
原告金某娟称:2013年12月5日16时15分左右,原告金某娟在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分局南门东侧由东向西的路上正常行走。被告尹某秀驾驶白色宝马牌小轿车由北向南倒车时将原告撞倒。但被告拒绝下车处理此事,然后开车离开事故现场。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原告称尹某秀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被告所有损失。本案中,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车辆离开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责任无法确定。2014年3月28日,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顺公交证字【2014】第Y14030号),结论为无法查清事故的全部事实。
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李双双律师受原告金某娟的委托,作为其代理律师。李双双律师认为,关于本案中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不难看出,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道路侵权纠纷,法律明文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在本案中,由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金某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规则,因此,李双双律师认为,法院可以推定被告方存在过错,而认定被告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