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田某结婚时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协议约定,婚后一方的工资归一方所有。其他并无约定。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就此套房屋在离婚时双方产生了分歧。陈某认为自己赚得比较多,对房产理应多分,田某则认为婚前财产协议只约定了工资,对其他财产并无约定,房产理应属于共有财产。
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孟洁律师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陈某和田某仅就工资进行了约定,属于部分各自所有的范畴,并未对房产进行约定,因此次房屋应当属于共同共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合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