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结婚之前于2001购买北京市朝阳区位于呼家楼的一套房屋,并办理了抵押贷款。张某和雷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共同归还了还欠银行的贷款15万元。2012年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在财产问题上,张某认为此房屋属于婚前财产,雷某只是归还了几万元的房屋贷款,愿意讲此钱归还给雷某,雷某则认为此房虽然是婚前够,但还款是婚后,应该属于共有财产,要求占一半产权。
北京市大韩律师事务所孟洁律师认为:买房时房产价值比较低,但在离婚时房产已经增值,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对此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后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房屋可以判归张某所有,但张某应当补偿给雷某房屋相应增值部分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