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李某在家和妻子发生争吵,拿起铁棍将妻子打成重伤,后鉴定为3级伤残。在庭审阶段,其妻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0万元,后法院判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六个月,赔偿其妻子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2.2万元。本案判决后就家庭暴力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否需要民事赔偿产生讨论。
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孟洁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关系并无限制性规定。即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但是受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可以先判决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给予受害人损害赔偿,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予执行,待双方离婚、分割财产后再执行。这样既保护了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