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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存在借贷关系需要哪些证据?

作者:陈锋 来源:大瀚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8-09-30 14:31:06

       马某、王某向姬某借款10万元。2014年8月22日,姬某与王某签订民间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共1个月。马某、王某均在民间借款合同第一页的借款人处签字并按手印,第三页借款人处只有王某签字并按手印。同日,姬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马某转账10万元,马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姬某现金10万元。截至庭审之日,马某、王某尚欠姬某借款10万元未予清偿。

  原告姬某诉称,请求判令1、马某、王某偿还姬某借款10万元。并委托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颜涵律师代理本案。

  被告马某、被告王某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姬某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1、民间借款合同,证明姬某与马某、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马某、王某向姬某借款10万元;2、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姬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马某交付借款10万元;3、收条,证明马某于2014年8月22日收到借款10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由审判长董林明、人民陪审员果振敏、人民陪审员刘志远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马某、王某向姬某借款10万元后,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京0102民初6370号判决,被告马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姬某借款十万元。

  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颜涵律师、陈锋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和被告写的收条可以确认姬某与马某、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原告借款。

(作者:陈锋,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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