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他人办事未成的,能否退还好处费?-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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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他人办事未成的,能否退还好处费?

作者:秦嘉泽 来源:大瀚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8-10-26 14: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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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李某主动提出帮助马某某孩子办理小学升初中事宜,要6万元好处费。马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6万元转入李某账户内。此后,李某要马某某再支付6万元,马某某感觉有诈,但李某一直说自己与好几个教委有关系,最后就见了一个东城教委保卫科的人,但孩子入学的事情仍没有办成,还耽误了一个学期。为此,马某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其返还6万元,但李某至今分文未还。后马某某还去朝阳区新源里派出所报案,但一直没有结果。为维护马某某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返还6万元,并支付利息。

  李某答辩称:李某和马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因马某某表示其孩子要找个学校上学,李某当时跟马某某说给他去办,但办事需要费用。2011年5月18日,马某某确实给了李某6万元,但当时马某某说这就是办事费用,说该怎么花就怎么花,如果有剩余就给李某了。后来李某介绍了东城教委保卫科的科长给马某某,但之后马某某就再也没有联系李某,李某还认为是马某某可能已经和东城教委的人接触了,或者不需要李某再办了,所以马某某给李某的钱是马某某自愿赠与给李某的,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法院认定,马某某向李某汇款系用于办理马某某之女入学事宜,故双方之间存有委托合同关系。后法院判决解除马某某与李某之间就委托李某处理马某某之女入学事宜的委托合同关系,并返还人民币六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甄洁莹 代理审判员吕云成 代理审判员王晴)

  律师观点: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平、秦嘉泽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就本案而言,马某某和李某均认可,马某某委托李某办理其女入学事宜,并为此向李某支付6万元,故双方之间存有委托合同关系。马某某委托李某系办理其女儿2011年9月的入学事宜,但马某某之女在2011年9月并未实际入学,且李某对于马某某之女的入学事宜并不知情,此可以说明李某目前尚未完成委托事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马某某之女已于2012年9月未经李某处理而实际入学,则马某某与李某之间的委托合同之目的已然无法实现,故对于马某某要求解除双方委托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了支持。

  (作者:秦嘉泽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手机微信同号:18800003885 )

所属类别: 民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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