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占地无土地证的是否可以办理产权?-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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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占地无土地证的是否可以办理产权?

作者:陈锋 来源:大瀚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8-06-05 11:10:19

        郑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婚后生有三子女,即郑某1、郑某2、郑某3。后二人于1999年6月29日离婚。

  1996年9月25日,人民大学(甲方)与郑某(乙方)签订《中国人民大学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拥有产权X号三居室住房以北京市1995年成本价出售给乙方。

  2000年3月28日,郑某与金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12月5日,郑某去世。

  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大学协助金某办理某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人民大学辩称,因历史原因某号房屋所在楼栋虽进行了初始登记,但尚未取得土地证,故现无法协助金某等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经法院向相关部门核实,在未取得土地证的情况下,相关楼栋无法办理分户手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产不具有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条件,故法院对金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金某可待某号房屋具备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再行主张。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03458号判决:驳回原告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案中,郑某与人民大学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去世,其继承人有权要求合同相对方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现金某作为郑某遗产的继承人,其有权要求人民大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因某号房屋所在楼栋现尚未办理土地证,不具备办理产权手续的条件,故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作者:陈锋,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手机微信同号:18800003885)

所属类别: 房地产案例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房屋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