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与村民所签的土地承包是否有效?-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4000-186-14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龙立东方大厦701室。

您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民商案例 >
经典案例详细

村干部与村民所签的土地承包是否有效?

作者:陈锋 来源:大瀚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8-11-15 14:35:58

  2000年4月20日,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某某镇政府签订协议,将被告所辖新民村委会所有的位于某某镇河楞村南的240亩榆树、枸杞等林木以个人承包方式承包给原告。

  协议约定被告负责配套水泵及管道,原告负责240亩林地的浇水工作且保证成活率在85%以上,待林地验收合格后,水泵及管道归原告所有,林地归原告所有,并给予原告一定的补贴,同时约定由原告负责林地的管护工作,凡牲畜进入林地,罚款归原告所有。2004年,林业部门为该林地办理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林权证。

  2013年1月14日,固阳县林业局以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该林权证。林权证被撤销后,原告不再履行林木管护义务。

  原告曹某某诉称,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实际损失50万元。

  被告某某镇政府答辩称,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理由如下:1、本案《协议》没有荒山承包的内容,并非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所谓行政合同。

 

 

  本案《协议》所产生的争议是民事争议,根本不存在行政诉讼。

  2、本案《协议》是书面形式,镇政府从始至终未加盖公章,不能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认定本《协议》已经成立。

  3、本案《协议》2000年4月20日草签,2004年曹某某申请办理林权证之日起,《协议》内容已全部由林权证涵盖取代,从此之后,该《协议》内容已废止不再履行,曹某某与林地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应由林权证调整。曹某某的起诉距离《协议》草签已近15年之久,距离林权证办理已过12年之久,起诉早已丧失诉讼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达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被告某某镇政府与原告曹某某于2000年4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由被告某某镇政府赔偿原告曹某某损失156422元的50%,合计人民币78211元。

  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平、陈锋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固阳县某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张慧宇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协议书》虽未加盖公章,但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主要义务,该合同成立,但该合同主要条款处分了某某镇新民村委河楞村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及林木。经查,原、被告签订该合同时未经河楞村组同意,事后也未取得河楞村委会的同意,可见该处分属于无权处分,且体现罚款归原告个人所有的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原告所提供证据虽不足以证明其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但其证据及原告曾取得林权证的事实足以证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管护义务,仅能支持其履行管护义务所应得的相关报酬的损失。(作者:陈锋,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电话、微信同号:18800003885)

所属类别: 民商案例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