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策原因购房不成,还需支付中介服务费吗?-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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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策原因购房不成,还需支付中介服务费吗?

日期:2019-05-30 15:40:49

王某伟从国飞公司处预购某小区两套房屋,付定金16万元,同时应万众安居公司的要求交纳了14万元电商服务费。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发布限购令。限购令使王某伟无法继续购买涉诉房屋,遂与国飞公司协商终止了购房合同的履行,国飞公司向王某伟退还定金16万元,电商服务费14万元未退还。故王某伟诉至法院,返还王某伟电商服务费14万元并支付利息

万众安居公司辩称:万众安居公司是王某伟购买涉案房屋的中介方,为王某伟提供了中介服务,促成了王某伟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付出了人力、物力和时间,在王某伟因为房价下跌而欲毁约的情况下,不应退还王某伟的中介费。王某伟以限购政策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是房价下跌。退一步,假设王某伟主张的限购政策影响其购房的说法成立,限购政策导致的情势变更,王某伟也应当为万众安居公司留下基本开支,并且不应当要求万众安居公司支付中介费的利息。

法院判决:判令万众安居公司立即返还王某伟电商服务费14万元并支付利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岚岚 代理审判员赵纳 代理审判员申峻屹)

 

律师观点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平、秦嘉泽认为:王某伟称万众安居公司开具的收据虽标注14万元为电商服务费,但其交纳的应系购房费用,国飞公司退还其涉诉房屋定金后万众安居公司亦应退还其交纳的14万元,万众安居公司则称该14万元应系居间服务费用,故不应退还王某伟。万众安居公司在未向王某伟披露居间服务费用详情的情况下收取14万元使王某伟对该费用的性质存在误解,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王某伟提供了居间服务。现国飞公司已将涉诉房屋定金退还王某伟,国飞公司与王某伟房屋买卖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王某伟亦无需万众安居公司为其提供居间服务,万众安居公司虽作为居间方,但收取该14万元无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万众安居公司虽主张其已向王某伟披露居间服务费用、王某伟存在违约行为,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亦无事实依据,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秦嘉泽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手机微信同号:18800003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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