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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违约责任,开发商迟延办理产权证仍应赔偿

来源: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6-05-23 17:24:28

  律师提示

  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如是因开发商的自身原因造成的,购房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如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的,购房人可依据法律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案件简介

  2000年12月11日,杨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付清房款。后因该套商品房存在测量面积误差,双方于两年后达成补充协议,对商品房的面积进行了重新约定,约定杨某支付欠款后,房产公司按当地房屋测量所测量的面积为杨某办理产权证。但是,房产公司收取房款后,一直未办“两证”,杨某遂起诉。重庆市北碚区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办理“两证”,同时要求杨某支付购房尾款。随后,杨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赔偿2005年11月21日前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并胜诉。次年10月23日,房产公司履行了违约金的给付义务,杨某随后也取得盼望已久的房屋产权证书。2007年2月5日,杨某认为房产公司仍然存在逾期办证的情况,第三次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重庆市北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房地产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杨某直到2006年10月23日才得到办证的书面通知,房产公司逾期办证已构成违约。虽然杨某通过诉讼已经取得2005年11月21日以前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但对2005年11月21日以后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并未进行过审理。故北碚区法院作出判决,由房产公司以每日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案件评析

  (一)对房产公司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方式,直接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不能适用违约金,只能主张赔偿实际损失。

  (二)办理产权证所需的文件材料

  按照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所属类别: 房地产案例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房产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