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一和小红2001年结婚,2002刘与朋友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自己占40%的股份。后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已经小有名气。小红则在家安心照顾孩子,做个全职太太。但好景不长,2012年刘先生一纸诉状将小红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认为,全部财产时自己赚取,小红只是在家照顾孩子,并不应分得财产,要求全部财产归自己所有。后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公司股份归刘所有,刘支付给小红200万元。
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孟洁律师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刘是在婚后成立的公司,即使小红没有参与实际经营,财产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且小红在家庭中也做了极大的贡献,在判决时可以考虑妇女及儿童的利益适当多分给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