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和吴某于199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2012年双方由于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并无异议,但在什么属于婚前财产,什么属于婚后财产,财产分割上产生异议。
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孟洁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对婚前及婚后财产作出了名确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