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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湾受害者起诉,中原地产赔偿250万

作者: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7-04-28 15:40:54

  继着名演员方子哥之子方晓鸽与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合同纠纷判决后,北京市另一倍受瞩目的购房人起诉房地产中介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东湖湾最大的受害者陈某、赵某起诉中原地产要求赔偿500万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4月22日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京0105民初25704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原地产向原告陈某、赵某赔偿损失、中介费等共计258万元。

  2016年11月,作为东湖湾巨额诈骗案最大的受害者,陈某、赵某委托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李双双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请求中原地产赔偿损失500万元,居间费132,300元。

  原告陈某、赵某诉称:2012年10月29日,经被告中原地产公司居间介绍,向路璐以490万购买了175平米三居室东湖湾房源,并向被告中原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132,300元。在被告的居间服务下,原告接收了路璐交付的位于东湖湾三期502号楼2302房屋。2014年10月14日,原告发现被告公司出售的路璐房源是虚假的,是卖方路璐租赁房子出售给原告,遂向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报案。经查明,卖方路璐实则为社会无业人员,其通过租用房屋后委托中原地产出售的方式诈骗。2016年4月11日,路璐因用假房本出售房屋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诈骗金额高达4900万余元。经公安机关追赃,仅追回赃款16万余元,巨额款项路璐无力偿还。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中原地产辩称:1、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本案原被告之间没有书面居间协议且原告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居间服务关系并未实际履行,二原告所称的提供居间服务的房屋与其实际购买的房屋并不一致,故二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与被告居间服务无关;2、本案中被告也是刑事犯罪的受害者,被告不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消息的情况,被告主观上无过错,故二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本案应由诈骗犯路璐向二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仅提供了交易机会,并未参与交易过程,即使承担责任,也应在居间服务范围内承担有限的补偿责任;4、二原告与路璐私下多次交易,未签署正式合同,且未取得房屋的情况下支付全款,未尽到一般购买人的审慎注意义务,交易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5、二原告主张的500万元损失金额没有证据,二原告实际只支付了150万元购房款且已由路璐全部返还。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李文丹法官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经过多次庭审,合议庭部分采纳了二原告及代理律师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李双双律师的观点认为:1、本案虽没有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但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证据居间合同但拒不提供,原告主张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原告主张成立。故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居间服务关系的主张成立;2、原告主张居间合同中存在对所购房屋有调换的补充条款,被告否认但没有提供其应当持有的居间服务合同,原告陈某就主张居间合同中约定的具体房屋交付时可以调换的主张予以采信,就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湖湾三期502号楼1单元2302号房屋买卖,陈某与被告之间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3、居间费票据虽然注明为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上层建筑果岭里25号楼1单元的房屋,但双方并未购买居间费所注明的房屋,可以认定本案诉争房屋已经支付过居间费;4、本案虽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结合刑事判决及各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购房款为490万元;5、被告中原地产作为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居间服务方,未按照规定对房源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明知路璐非房屋产权人的情况下,向原告陈某报告订立合同机会并收取居间费,未尽到积极调查和据实报告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合议庭同时认为,原告在明知路璐为非产权人,未进一步核实房源,在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前提下支付全部购房款给路璐,对自身的损失存在过错。合议庭根据以上认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原地产返还原告赵某、陈某居间服务费十三万二千三百元;二、被告北京中原地产赔偿原告陈某、赵某损失二百四十五万元。

  判决后,原告代理律师李平律师、李双双律师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但在本案存在着“没有居间服务合同”,“没有房屋买卖合同”,“证人拒不出庭”,“本案的居间费收据注明的房屋与本案房屋不相符”等等不利于原告的情形下,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能克服种种困难,说服合议庭,取得胜诉判决,为原告挽回几百万损失的结果来之不易。

  对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完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陈某、赵某表示将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所属类别: 房地产案例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居间合同、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