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7日,某某公司依法注册成立。根据某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02031351)记载,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17层1707B8,法定代表人章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未设监事会。田某某为该公司股东。
2014年7月4日,田某某向某某公司寄送了一份邮政特快专递(单号1006468845009),该特快专递详情单记载:内件品名为关于田某某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其他事项的申请书,收件人为章某、电话为158XXXXXXXX,公司名称为某某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17层1707B8。根据该邮件投递查询结果显示本人收签收。
2014年田某某以股东知情权纠纷为由诉称,1、请求判令某某公司提供自成立之日至实际提供之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田某某查阅、复制;2、请求判令某某公司提供自成立之日至实际提供之日的会计账簿(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供田某某和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并委托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雷潇律师、龚渊律师代理本案。
某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田某某诉讼请求。田某某已经通过工商登记管理机关调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记录,在双方沟通过程中多次对第一项诉请中涉及的材料交换过意见,故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存在争议,田某某已经有相应的材料。此外,田某某明知某某公司会计账目不是十分健全,其查阅公司账簿的原因是田某某看到公司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增资到1000万元,误以为公司有较大收益。某某公司与田某某之间就此没有争议。
本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焱审理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 (2014)海民(商)初字第22069号判决,一、被告北京某某国际科技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公司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备于公司住所地内,供原告田某某查阅、复制;二、被告北京某某国际科技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公司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备于公司住所地内,供原告田某某查阅。
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雷潇律师、陈锋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看公司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文件。本案中,原告田某某要求查阅、复制某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先行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某某公司的法定住所地投递上述书面函件,其行为并无不当,可以认定其已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提出书面请求,某某公司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履行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作者:陈锋,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