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采取非正当途径上大学而建立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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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采取非正当途径上大学而建立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陈锋 来源:大瀚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8-09-30 14:28:55

   李某一是李某二的女儿。2013年,李某一高中毕业,高考成绩280分。李某二通过其朋友李某玉认识了康某某,康某某与李某二协商后同意由康某某为李某二办理李某一到公安大学读书一事。后康某某找到张某某,由张某某联系关系为李某一办理入学事宜。2013年8月23日、2013年8月26日,李某二分两次给付康某某共计10万元。2013年8月27日,张某某将李某一及家人带入公安大学校内,后李某一填写了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成人大专培训班报名表,报名专业是法律文秘。入学一月有余,李某一申请自公安大学退学。李某一退学后,李某二多次与康某某联系要求康某某退还其给付的10万元。2013年9月3日,康某某退还李某二2万元。2014年1月16日,康某某退还李某二1万元。

  原告李某二诉称,判令康某某偿还7万元及利息。并委托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李双双律师、卢晓燕律师代理本案。

  被告康某某辩称,其与李某二之间是委托关系纠纷,而不存在不当得利,康某某已经完成了帮助李某一上学这一委托事项,李某二给付的10万元康某某已经用于请人吃饭喝酒跑关系,款项基本花费完毕,无法退还。另,李某一自行退学与康某某无关,为此请求驳回李某二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由审判长田琪、人民陪审员常永春、人民陪审员张国庆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李某二系在明知李某一不可能通过合法招录途径就读大学的情况下将这一事项委托给康某某,而康某某在明知李某一高考分数过低需要以托请找关系等不正当方式方可入学的情况下仍与李某二达成合意,承诺为李某二办理李某一入学事宜。李某二与康某某的协议内容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关系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康某某应当将其收取的费用退还给李某二,因康某某已经退还给李某二3万元,故李某二要求康某某退还剩余7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利息一项,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李某二要求康某某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10600号判决,被告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二七万元。

  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双双、陈锋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李某二与康某某就李某一上学一事形成了委托关系,委托事项是让高考分数明显过低的李某一被公安大学录取,李某二与康某某的协议内容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关系应属无效。

(作者:陈锋,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电话、微信同号:18800003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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