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系乌拉特前旗某某社村民。大中矿业公司在小佘太镇十份子村小井沟社开采矿石的过程中使用了爆破技术,爆破的振动波导致了胡某等村民的建筑物出现裂缝、变形等损害后果。胡某等村民向小佘太人民政府反映了相关情况,大中矿业公司表示整改的同时,在小佘太镇大十份子村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部分村民与大中矿业公司就2015年2月9日前的房屋受炮震影响产生的纠纷分别达成了赔偿协议。胡某与大中矿业公司未就损害赔偿款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人使用爆破技术采矿,造成原告的房屋出现裂缝、变形等后果,严重危及原告人身财产安全,对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原告对受损的房屋进行维修加固并恢复原状。
大中矿业公司辩称,导致房屋损害的因素很多,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房屋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大中矿业公司停止对胡某位于乌拉特前旗某某社的建筑物的侵害。
律师观点: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平、秦嘉泽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法院判定被告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但原告起诉的损失赔偿,因为没有提供实际财产损失的证据,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秦嘉泽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