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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房出租的家族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秦嘉泽 来源:大瀚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8-08-03 16:18:48

     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南锣鼓巷某房屋原系邱某驹承租的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公房。原告马某丽系邱某驹之外孙女,原告温某系马某丽之子。被告邱某芳等九人系邱某驹之子女,被告邱某1系邱某栋之女。邱某驹于2005年8月26日去世后,上述公房的承租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房屋内落有二原告及邱某1、邱某驹的户口。2012年6月,各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签订《邱家协议》,协议约定涉诉房屋出租收益按照10份分摊,各被告每人占一份;如遇拆迁,房屋补偿款按照10份分摊。原告认为,涉诉房屋为承租公房,被告擅自将涉诉房屋约定用于出租,违反了相关国家法律、政策和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属无效。被告擅自约定房屋出租收益及拆迁收益均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恶意串通,损坏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故原告马某丽、温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被告邱某芳等九人于2012年6月签订的《邱家协议》无效。

  被告邱某芳等九人辩称:二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二原告不是涉诉房屋的承租人和产权人。二原告对涉诉房屋的租金收益和房屋潜在拆迁权利均不享有。二原告主张《邱家协议》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但本案协议并非租赁合同,而是分家析产协议,是对拆迁利益的分配。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约定也非法律规定,本案《邱家协议》即使有违反租赁合同的情形,也不导致无效结果。二原告在涉诉房屋内没有居住过,只是为了温某上学,二原告的户口迁入涉诉房屋。各被告就涉诉房屋获得的财产进行分配,没有损害二原告的利益。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马某丽、温某的诉讼请求。(审判长张提代理审判员黄琼蕙人民陪审员王锡联)

  律师观点: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平、秦嘉泽认为:《邱家协议》系家庭内部就承租公房产生的财产性权益进行利益分配的约定。本案原告主张合同无效,主要有两项主张。其一合同损害了二原告的利益。因二原告并非涉诉房屋的承租人,也就意味着在这个房屋上二原告是没有利益的,所以也谈不上对房屋的相关处分会损害到原告的利益。其二是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但法律规定又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原告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公房不得对方出租获利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作者:秦嘉泽    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   手机微信同号:18800003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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