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在原审法院起诉称:双方于2000年登记结婚证。2001年,双方以赵某名义在北京市海淀区160.24平米住房。2004年双胞胎女儿赵某某1、赵某某2出生,之后双方感情破裂。诉讼请求:准予侯某与赵某离婚,婚生女赵某某1,赵某某2由侯某抚养,赵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分割。
赵某在原审法院答辩称:现我同意离婚。侯某陈述与赵某婚后购买的永丰160.24平米住房不属实,该房屋是赵某父母拆迁时用拆迁款直接回购的住房,钱款是赵某父母出资,产权人虽登记在赵某名下,但房屋实际是父母的。赵某系个体工商户,婚后为维持家庭生活,在外借款110万元,要求由侯某承担50%;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存款要求依法分割;侯某返还赵某的身份证、护照、户口本及与体育明星签名合影。依法分割朝阳房屋。
法院查明:侯某与赵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生育双胞胎女儿赵某某1、赵某某2,现两女均随侯某生活,双方均同意子女由侯某抚养侯某月收入为每月2300元,赵某工作为承包暖通工程,年收入20-80万元,其称收入不固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赵某购买北京市海淀区房屋一套,该房屋未取得合法登记手续。
2010年侯某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房屋,该购房款为侯某姐夫闫某支付,侯某向法庭提交一份其与姐姐侯某姐夫闫某签订的协议书,由于侯某夫妻感情面临破裂,由闫某、侯某出资购买上述房屋,该房屋限于侯某本人所有,侯某应在五年内还清出资。赵某名下丰田越野车一辆,车牌号为京某,该车现值双方均认可为50000元,该车现由赵某使用。
侯某主张海淀区房屋(审批手续中申请人为赵某)、北京市海淀区某饭庄(个体工商户,户名为孙某)及北京某旅社(个体工商户,户名为孙某)的共有权、收益权,并提交了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收据等证据。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在2008年签有两份借款单,载明赵某从侯某某姐姐侯某某处借款200000元,自侯某父亲侯某4处借款50000元,侯某主张该两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赵某称该借款已还清,但未提交证据。
此外,侯某主张在双方分居后因日常生活需要及孩子生活教育,向其父侯某4、其姐侯某某共计借款235200元,并提交银行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合同、收据、家政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赵某主张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向提交了108万元借条复印件两张,另提交赵某、赵杰证明两份,证明赵某和侯某借款210000元,该证明并未有赵某和侯某签字,侯某对上述借款均予以否认。关于夫妻共同债权,侯某称赵某母亲孙某借款260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赵某予以否认。赵某另主张侯某向其返还身份证、护照、户口本及签名合影,侯某否认在其手中。
法院认定:关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因该房屋未取得合法登记手续,且双方均未居住,故本案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理,双方可就房屋相关问题另行解决。侯某另主张赵某曾在协议离婚期间,签订协议将该房屋过户给侯某及女儿。关于侯某名下北京市朝阳区限价商品住房问题,因该房屋购房款均为侯某姐姐姐夫出资,且双方签有协议,故该房屋不应认定为侯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名下丰田越野车,判定该车辆归赵某所有,赵某支付侯某车辆折价款25000元。
关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赵某主张之债务108万借条均为复印件,证明亦无债务人签字,故该主张证据不足,不予认可;侯某主张在共同生活期间赵某自侯某1,侯某某处借款250000元,赵某称该债务已还清,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应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侯某另主张在分居后因日常生活需要及孩子教育生活,向侯某1借款144400元,向侯某某借款90800元,该两笔债务证据充分,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上述侯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485200元,判令双方各负担242600元。关于侯某主张的海淀区房屋、北京市海淀区某饭庄、北京某旅社的共有权、收益权,上述财产均明显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故不予处理。
法院判决:准予侯某与赵某离婚;婚生女赵某1、赵某2由侯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赵某1、赵某2抚养费各三千元,至十八周岁止;赵某名下丰田牌越野车一辆归赵某所有,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侯某折价款二万五千元;赵某、侯某所欠侯某1、侯某某债务共计四十八万五千二百元,由赵某、侯某各负担二十四万二千六百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牛旭云 审判员赵文哲 代理审判员刘福春)
律师观点: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平、秦嘉泽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法院分割与法有据。侯某另主张赵某曾签订协议将该房屋过户给侯某及女儿,因签订该协议的背景为双方协商离婚,故对该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
(作者:秦嘉泽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手机微信同号:188000038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