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生七十古来稀。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寿命也有了显着提高。但百岁老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还并不是很常见,而百岁老人与亲生儿子对簿公堂,更是少之又少了。近日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马强律师就代理了一起98岁老人状告亲生儿子的案件。
刘某屏今年98岁,在其本应坐享天伦之乐,但现如今,他却要为了自己的权益与亲生儿子对簿公堂。刘某屏与龚某某系夫妻,生育了刘某斌、刘某惠、刘某霞、刘某莱子女共四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演乐胡同的房产是刘某屏与龚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产权登记在龚某某名下。后刘某屏和龚某某与亲生儿子刘某斌签订了附义务的赠与协议,约定夫妻二人将婚后共有房产赠与儿子刘某斌,龚某某仍享有房产的处理权,刘某斌享有房产的管理权,产权变更后刘某斌应对父母尽到一切赡养责任直至终年。2004年3月15日,母亲龚某某又与儿子刘某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演乐胡同的房屋卖给儿子刘某斌,出售价格为壹佰壹拾万元整。并约定,在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办完之日起7日内,买方将全部购房款交付卖方。之后,龚某某依照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刘某斌名下,但刘某斌并没有履行付款义务。
两位老人本以为儿子会尽守孝道,可谁知得到房产之后的儿子却突然转变。不仅变得对父母不闻不问,而且霸占了父母的工资卡,医保卡,身份证等各种证件。导致父母每月仅靠500元的生活费度日,生活极其拮据。2011年,龚某某由于肾衰竭等综合症入住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而儿子刘某斌一直消极治疗,并私自代表全家签署了放弃治疗的协议。龚某某于1月17日死亡。龚某某死亡后,刘某斌又拒绝赡养其父亲刘某屏。
无奈之下,刘某屏委托上海某律师一纸诉状将亲生儿子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当时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判决,判决父亲刘某屏败诉。刘某屏又委托上海律师起诉至东城法院,请求撤销该附义务赠与合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刘某屏诉讼请求。
走投无路的刘某屏在3位女儿的帮助下找到了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的李平律师、马强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刘某屏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撤销东城区法院撤销一审的判决,并发回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平律师、马强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刘某斌存在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2013年6月,刘某屏与其3位女儿又将刘某斌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龚某某与被告刘某某b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2013年7月21日开庭审理此案。现在等待法院的判决。
本案争诉的焦点主要在于龚某某与刘某斌之间存在的到底是附义务赠与合同还是买卖合同,还是都存在?
对于此问题原告方刘某屏的代理人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的李平律师、马强律师认为两个合同虽然是对于同一个标的物,但一先一后,均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成立时均合法有效。由于买卖合同在后,所以,当事人的意愿已经发生的变更,且无直接证据证明后一份买卖合同是前一份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一种履行方式。同时,刘某某并未依据合同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反而消极为母亲治疗,其母亲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处分了赠予合同的标的物,通过自己的行为撤销了赠予合同。
如果买卖合同存在,到底符不符合解除的条件?
对于此问题原告方的代理人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的李平律师、马强律师认为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刘某斌存在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