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经济适用房指标,合同是否有效?-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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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经济适用房指标,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4-09-29 10:49:52

  *网络图片,与文章无关*

 

  2010年11月,周某取得经济适用房指标一个,但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其同事冯某知道后便与其商量想要周某转让此指标,由冯某出资购买经济适用房,待房产证下来,周某再配合过户,2010年12月,冯某将购房款一次性交付给开发商。2013年10月,房屋交付,房产证登记在周某名下,冯某要求周某配合过户,经双方到有关部门询问,经济适用房不符合条件不能上市买卖。随后,周某与冯某双方协商解除协议,周某退还冯某交付给开发商的一次性购房款,冯某收到款项后,拒绝返还购房发票,并且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赔偿损失。周某收到诉状后,来到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找到李平律师、李双双律师进行咨询。

  转让经济适用房指标的合同是否有效?双方能否解除合同?

  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找到李平律师、李双双律师认为: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是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确定的特殊住房政策,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而确定的政策。如对具有经济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私自转让,将严重扰乱我国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目的,损害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周某与冯某之间签订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纠纷中,周某和冯某都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周某返还冯某购房款,冯某返还周某购房票据。


所属类别: 房地产案例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