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是一对夫妻,丙和丁是他们的公共婆婆,2003年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朝阳区双井的房屋供一家四口居住,房屋的共有权人是甲乙丙丁四个人。房屋的首付款和欠款都是由丙丁进行偿还,甲乙给丙丁出具一个借条,证明欠丙丁购房款38万元。2011年,甲乙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孟洁律师认为:四人合伙买房,则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甲乙离婚时可以就他们对房屋所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就双方欠丙丁的38万元债务也应当共同承担。《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丙丁可以就38万元债务起诉要求甲乙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