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和田某2008年相识,2009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1月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任某所有,存款归田某所有。二人已经办理离婚手续。2012年7月,田某以财产分配不合理为由请求重新分配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孟洁律师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夫妻财产分割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并无胁迫欺诈的情形,田某仅以分配不合理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