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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合金与三河市燕郊玉全电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

来源:大瀚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7-11-01 12:38:20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民终19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合金。


    委托代理人邱玉明、李平,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燕郊玉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玉全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全,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刘合金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4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47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曹 怡


审 判 员  王荣秋


代理审判员  齐向欣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雪娇


所属类别: 房地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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