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民终19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合金。
委托代理人邱玉明、李平,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燕郊玉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玉全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全,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刘合金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4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47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曹 怡
审 判 员 王荣秋
代理审判员 齐向欣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雪娇